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莫忘來時路/6月20日-人民結社更自由

台大教授陳師孟(本報資料照片) 2008年6月20日大法官作成釋字第644號解釋,有關人民團體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之規定,不符《憲法》保障人民結社和言論自由,自解釋公布日起失效,賦予人民結社更大言論空間。644號釋字源起台大教授陳師孟於87年間向台北市政府社會局申請籌組社團「台北市外省人台灣獨立促進會」,社會局認定係申請籌組政治團體,不符《人民團體法》第2條規定有關組織與活動限制規定,不准其申請。陳師孟不服,循序提起救濟都被駁回,而最高行政法院90年第349號判決就闡述《人民團體法》第2條規定,侵害《憲法》第14條、第11條所保障的結社自由、言論自由。陳師孟於是引用此判決意旨,向大法院會議聲請釋憲。陳師孟是前總統陳水扁政府時代重要幕僚,先後出任過台北市政府副市長、中央銀行副總裁、總統府祕書長,不僅是台獨理念捍衛者,另一特殊身分是故總統蔣中正倚重文膽陳布雷的孫子,聲請釋憲格外引人注目。大法官會議認為,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、追求真理、滿足人民知的權利,及形成公意與促成社會活動之功能。所謂「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」,係政治主張之一種,如果以法律加以限制,自應符合比例原則之要求。大法官會議審查結果,認定《人民團體法》第2條「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,不得主張共產主義,或主張分裂國土」之規定,法律目的合憲,手段違憲,侵害人民言論自由及結社自由,不符合《憲法》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意旨。立法院也依據釋字第644號解釋,於民國100年6月修法時,直接刪除第二條之禁止規定。從此人民申請籌組結社時,主管機關不能再就政治性言論,進行事前審查,言論自由獲得充分保障。

新聞來源http://www.chinatimes.com/newspapers/20140620000961-26010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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